[4月29日,52pk厦门现场报道]2016年4月29日,2016中国数字产业峰会(dcc2016)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开幕。会议将继续在29日至30日举行,致力于促进游戏等数字产业的发展,促进游戏产业与各行业的融合。dcc2016大会涵盖游戏投融资、移动电竞、数字家庭娱乐、独立游戏、ip、h5等热点话题。

【游戏产业】DCC2016孙明飞:风险与挑战,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雷区52pk新闻中心

4月29日下午,在dcc2016游戏投融资暨知识产权主题演讲环节,金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就网络游戏的风险与挑战、法律雷区等问题做了主题演讲。

作为法律界的专业人士,金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从法律视角的游戏属性、玩游戏(直播)的法律性质、电竞的法律问题、游戏行业的其他问题四个方面向来宾介绍了当前网络游戏中的一些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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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说,游戏的本质是法律界研究的知识产权本质,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知识产权。网游行业没有这四个字,写不出法律问题。

在详细介绍了与法律和游戏行业相关的四个问题后,孙还呼吁游戏行业的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特别是游戏行业的声音,并告诉更多的法律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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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主旨发言记录:

各位下午好。作为一个法人,我很荣幸能参加今天在游戏和资本领域的盛会。可能法律界就我一个人吧,这是一个很大的跨界。

其实游戏的本质是我们法律界研究的ip本质,我们的本质是知识产权,所以在我们看来,离不开知识产权这个词。先说说我们如何看待网络游戏中存在的法律障碍,避免踩雷。我会和你谈四个问题。首先是从法律角度看游戏的属性,以及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游戏。第二个说的是玩游戏的法律性质。第三个问题是电竞直播。第四是游戏行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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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游戏属性从法律角度,我们说游戏是ip,ip是知识产权。但是到底什么是游戏呢?或者从法律角度,游戏的哪些方面可以得到保护?众所周知,游戏中有文字作品,也有艺术作品。这个我们可以想的很清楚。毫无疑问,游戏中的对话和人物的艺术作品都是很好理解的。另外,我们经常看到计算机软件的问题,软件行业的很多问题都很清楚。最近游戏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很少受到电脑软件的保护,因为劳民伤财,游戏最终可能会被启动,大家都不玩了。很多人问游戏是像电影还是电影作品。我们现在的游戏并不是用类似设计电影的方式来拍摄的,相反,很多游戏只是被电影借鉴。但无论如何,从整部作品的类型来看,画面的连续播放是最接近电影的。上海浦东法院贡献奇迹亩案,裁定游戏可以作为类电保护。这是中国首次做出类似的电气保护。本案有两个突破,第一个是保电,第二个是利用游戏机会作为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被告承担赔偿500万元,这也是游戏案中的最高赔偿。目前,此案在上诉中引起了极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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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都谈到了游戏ip。知识产权应该保护什么?包括用户界面、游戏规则、剧情设置、游戏场景、游戏音乐、角色安排等。,可能都属于游戏中需要法律保护的元素。然而,在我们看来,核心和根本的问题可能是规则。所谓的游戏玩法问题,其实是一个规则,我们认为它不同于红绿灯的规则。游戏规则受法律保护吗?这是法学界最核心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游戏规则是否受到保护,因为在法律领域,我们说思想不能受到保护,但是思想的表达可以得到保护。你应该还记得12少女乐队第一次出现,他们的表演风格是否可以借鉴,这个案子也是打官司的。最后的保护是这种方式无法保护,后来又出了几个这样的案例。比如《中国好声音》大家都很清楚,就是旋转椅的方式是否可以保护。游戏中的打斗场景,比如游戏中经常看到的场景,这样的设计可以保护吗?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不能简单概括。游戏规则能否得到保护,游戏规则不是红绿灯规则,每一款游戏都有特殊的游戏规则,只是体现了开发者的自主创造和投入。但在目前的司法判决中,体现在炉石案上,游戏规则不受版权保护。我需要强调的是,法院认为这个规则应该属于思想的范畴,而不是奖励的范畴,所以不能保护。但法院还是表示,游戏规则毕竟体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并不是一个完全抽象的概念,可以给竞争对手带来竞争优势,所以应该受到竞争法的保护。这个案子影响也很大。很多专家质疑是否可以保护,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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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整个游戏ip,我们说其实不仅仅是版权问题,还有商标、专利、游戏名等等。大概就是大家经常接触到的版权和商标吧。其实商标是一件衣服,只是为了大家识别。编辑权限存在一些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未来几年,整个知识产权在游戏中最大的体现就是专利。游戏专利有什么问题,就是当你遇到特殊的操作方式,比如一些控制界面的问题,我们现在看到大部分游戏公司都没有在这些方面布局,可能是重要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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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产业链涉及这么多玩家,包括开发者和运营商。虽然这些玩家的参与呈现出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平台与其主播之间的纠纷,以及直播平台与游戏运营商和游戏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但这些问题已经出现。我们来讨论一下玩家的问题。相信这里有很多游戏玩家给出了怎样的法律定义,这也是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游戏玩家认为他对游戏的传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他是沟通者,但他是创造者吗?这个问题也争论了很久。玩游戏是表演的行为还是单纯使用游戏,还是其中有创造?不同的人玩游戏时会展示不同的图片。如何判断游戏玩家在作品传播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如果给游戏玩家一个在创作环节的位置,他可能会成为游戏的作者之一,或者和游戏开发者一起成为游戏玩家。有一些开发者完全不接受这一点。玩家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从现状来看,有三种行为:表演行为、创作行为和使用行为。对于玩家的刻板印象,目前还没有定论,争论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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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清楚电竞的问题。游戏电竞过程中的图片归谁所有,是否有版权?这也是法律界不得不面对调整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说的是一场足球赛和一场篮球赛,都是单一的竞技活动,但比赛的竞技活动是否如此简单,呈现的画面是否也有文学创作的味道。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这个问题也引起了电竞主办方对于游戏比赛是否有版权的争论。本案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dota2斗鱼案。原告认为侵犯了著作权,后来认定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你打出来的图,法院不认为是作品,这是个严重的问题。我们的个人观点包括我之前写过两篇文章,对于所玩游戏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持肯定意见,不同意法院的判决。遵循这个逻辑,品牌是否可以直接使用已经打上了问号。如果是这样,谁来组织电竞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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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行为的法律定义,继互联网之后,整个平台在法律领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服务商,一类是内容服务商。无论直播平台提供的是技术服务还是内容服务,这两类都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如果提供内容服务,责任很大。如果提供技术服务,不需要赔偿他人,但要停止侵权。关于直播有两种不同的声音。观点是转换使用的声音。在中国,没有规定类似行为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是,国外的法律,比如美国的法律,是有转换用途的,但是你要用你的作品在你的作品中产生新的表达、新的意义、新的思想。又有反对的声音。能否在我国合理运用这四个要素,还需要司法实践的证明。这种行为被定性为侵权。比如游戏开发者说怎么玩,怎么播,主播怎么解释,但主图还是来自开发者的原创作品,这是一种基本的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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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系统正在进行的审判导致了反垄断问题。游戏行业的反垄断行为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横向垄断,二是纵向垄断。在整个游戏产业链中,开发商、运营商、品牌之间都可能出现垄断。更重要的是,第三是滥用市场和支配地位,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是否滥用市场。在游戏领域,这主要体现在现在的游戏玩家能否在游戏开发者指定的平台上玩游戏,玩图片。这种情况下,游戏玩家是否可以和品牌签订合同,这个合同是否违反了你当时玩游戏时确认的约定。作为游戏开发商,无论这样的协议能否达成,这样的约束并不构成垄断。游戏开发者能否做出这样的规定,并不构成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已经发生了两起涉及游戏行业的反垄断案件,这两起案件相继曝光,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法律问题很复杂,在此呼吁大家积极参与这类法律问题的讨论,尤其是游戏行业的声音。深感作为一个法人,尤其是执法部门对整个行业的不了解,导致执法中与真实情况有很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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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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