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2010年的版权纠纷,还是你抢先我一步的情况。除了传统的版权纠纷,各类网络版权纠纷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最多的版权案件,包括视频分享网站、网吧等传播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的局域网、数字图书馆作品和搜索引擎、深度链接等。业内人士评论这一现象并不少见:中国已经进入版权纠纷高发时期。随着版权知识的广泛普及和提高,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这突出表明版权保护意识逐渐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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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版权被判刑

加大对司法审判的打击力度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有较大违法所得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目前,以犯罪手段打击盗版、保护版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虽然我国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起步较晚,但保护著作权的决心非常坚定,2010年被判侵犯著作权的几起案件最能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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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成立私人服务舞蹈团的案件受到处罚

案件回顾:2008年,被告和游未经舞团网络游戏合法经营者九游公司授权,从互联网下载舞团网络游戏程序,并在电脑上对单机游戏进行测试和修改。从2009年5月起,和游开始在他们通过第三方支付网站www.zhifuka注册的账户运营的歌舞团游戏中出售虚拟货币,并将游名下的农行卡绑定到支付网站账户,套现出售的虚拟货币。2009年12月24日,他们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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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被告、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张兼维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游黄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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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王家豪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自2008年3月起,被告王家豪未经批准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一个提供音乐试听的听歌网。其中有677首歌曲为国际唱片业会员联合会版权所有,上述网上试听歌曲均无合法权利。2009年3月至6月,王家豪在网站投放广告,获得广告费1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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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2010年12月,法院认定被告王家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并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试听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追回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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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3:李冰侵犯著作权、销售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例回顾:被告李冰通过购买他知道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电影和电视光盘获利。201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李冰查获预售光盘5419张,认定为侵权产品,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发行。自那以后,在李冰的住所共查获1589张光盘,其中1222张是侵权复制品,367张是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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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2010年12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冰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

案例4:8 & middot;批准销售非法音像制品19起

案例回顾:2009年8月19日和8月22日,执法人员对成都金牛区一家医院和城隍庙商业楼一间书写室中隐藏的6个批售非法音像制品的地下窝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违法音像制品48万余件(含疑似淫秽色情光盘3500余张),涉案人员3人被堵截。经过多次补充调查以完善证据,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了六名涉案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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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2010年11月,6名被告因侵犯著作权、销售淫秽物品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3年6个月;并处以22万元至11万元罚款。

案例5:7 & middot;18起批准和销售盗版和淫秽色情音像制品案件

案例回顾:2008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在成都城隍庙的一家电子商城捣毁了一个贩卖盗版光盘的窝点,查获3万多张盗版hdvd光盘,其中包括300张色情dvd。

法院裁定,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何某因侵犯著作权、销售淫秽物品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2万元;被告人王因侵犯著作权、销售淫秽物品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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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这五起案件涉及的人都是因为侵犯著作权被判刑的。法院的判决充分证明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同时也显示了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与配合,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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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纠纷审理难度加大

有效授权的行业标准

网络侵权纠纷与版权的排他性和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和全球性之间的矛盾交织在一起。随着网络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侵权纠纷的审理难度越来越大。如何平衡版权和互联网之间的利益,已经成为未来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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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民网网游频道转载此文是为了传递信息,绝不表示人民网同意其观点或确认其描述。

案例6:龙源期刊网侵权案

案件回顾:权利人牟伟在龙源期刊网上擅自搜获58篇文章,在保全证据后,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龙源期刊网。

法院判决:2010年5月,法院认定龙源期刊网对本案涉及的58篇文章的使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使用,其在互联网上使用本案涉及的文章,应当经过法律授权。一审判决龙源期刊网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之后,龙源期刊网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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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长期以来,国内期刊网的运营模式大多是通过与传统期刊出版社签订《网络电子版合作协议》来进行的。但本案的审理结果表明,这种合作模式目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此案也是龙源期刊网11年来遇到的第一起版权诉讼。对于一家以进行正版授权为理念与3000多家杂志签约的数字期刊出版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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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音乐著作权人诉百度侵权案

案例回顾:自2005年以来,音乐协会收到了来自其成员的投诉,声称Baidu.com在提供在线播放和歌曲下载服务方面存在侵权行为。音乐协会在百度的歌词搜索栏随机抽取了50首歌曲。2008年1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犯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开道歉,并赔偿涉案50首歌曲的版权使用费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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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在其百度网络上停止以网页快照的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曲的歌词,并赔偿音乐协会版权使用费和诉讼费6万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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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多年来,音乐著作权人对百度公司的诉讼由于各种原因未取得有效结果,本案二审判决为权利人胜诉百度开了先例。

案例8:中国互联网电视版权首例

案例回顾:北京优鹏普勒科技有限公司独家享有《桂王与安娜》、《少林寺传奇2》、《薰衣草》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Tcl集团有限公司在其2009年推出的新产品mitv互联网电视机中增加了互联网搜索功能模块。用户访问互联网后,可以搜索、下载和观看迅雷软件提供的在线影视作品,也可以观看ppstream软件提供的在线影视作品。因此,优鹏普勒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tcl公司、上海中原网络有限公司、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mitv网络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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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tcl公司、上海中原公司、迅雷公司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编辑整理,有合理理由知道链接作品为侵权作品,仍帮助链接人实施侵犯优鹏普勒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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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网络电视是在数字化、网络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是互联网技术与电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以宽带网络为载体,以视音频多媒体为形式,以互动个性化为特色,为所有宽带终端用户提供全方位的付费服务。互联网电视产品的出现不仅迎合了当前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也促进了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和互联网的融合。本案的判决对于促进网络电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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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中国首例博客文章版权纠纷案

案例回顾:2009年6月17日,李强在博客上发表了“西方思想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文章。2009年8月2日,于芬未经李强允许,即在博客文章《如何突破困难与稳定的瓶颈,继续引领世界跳跃》中使用了“西部”的整段文字,并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用的作者和出处。因此,李强向法院起诉被告于芬,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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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2010年6月,法院认定于芬擅自使用李强博文构成侵权,判处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00元。

评论:写博文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习惯。转载行为大量存在于博客中,著作权人不追究,不代表没有侵权。作为一个引用别人文章的当事人,简单的注明原文出处和作者并不太难。此案作为国内首例博客文章版权纠纷案,为博主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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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的作者对用户广泛维权

有权支付报酬

纵观今年的版权案件,不难发现,除了过去书籍的作者和出版者,今年的权利人更加多元化,一些民间艺术作者已经开始为自己的民间艺术作品维权,被告的身份也更加多元化。各行各业的侵权者,如私人业主、销售商、制造商等,都被起诉到法院。这一现象揭示出我国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意识正在迅速增强,关注度越来越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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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蜡染产品侵犯版权

案例回顾:贵州省安顺市蜡染协会会长洪福源是《双龙生辰祭》、《瓦当龙餐具》、《敦煌越吉》等13件蜡染图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他发现被告青某等三人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图案生产蜡染产品,并在网站www.bjmiaoyi上发布上述侵权产品图案进行促销。于是,包括青在内的三人被告上法庭,请求裁定:三被告道歉;停止使用和销售涉及13件作品的蜡染产品;停止在网站上发布涉案侵权蜡染产品照片,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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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2010年7月,法院认定青某等三人与苗艺术中心未经洪福源许可,生产销售与洪福源蜡染作品图案相同的蜡染产品,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他们既没有与洪福元签约,也没有向洪福元支付任何报酬,他们的行为也侵犯了洪福元对蜡染作品的著作权。法院最终裁定,清等三名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侵权作品,并道歉赔偿洪福源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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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蜡染是我国古老的民间纺织印染技术,在西南少数民族中非常流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独特性及其版权界定的复杂性,如何寻求对传统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成为民间艺术家和司法界共同面临的问题。本案不仅关系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关系到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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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卖瓷器的侵犯了京剧脸谱图案的著作权

案例回顾:北京工美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雷迪思饰品有限公司利用赵受版权保护的专辑《中国京剧脸谱》中的京剧脸谱艺术作品,销售制作《中国红四件》、《脸谱铅笔》、《中国红笔》等。被赵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和生产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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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涉案产品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拥有版权的京剧脸谱,构成对原告版权的侵犯。由于被告工美集团有限公司和雷德迪斯有限公司有关联,两被告应共同担任所涉产品的销售者。最后,法院裁定,两名被告停止销售涉案的中国红笔和中国红四件套京剧脸谱,并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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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本案原告基于对中国戏曲艺术的理解而创作的京剧脸谱,无论从线条、笔画、分布位置还是构图比例等方面,都形成了其独特的风格和独创性。所以本案涉及的京剧脸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此案的发生也提醒了一些厂商和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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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点读机教学软件侵权

案例回顾:外研社是《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著作权人。2009年7月,在北京王府井书店购买了一台中山奇亚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奇亚q11点读机。之后发现点读机中的教学软件是利用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一系列教材和作品的内容开发制作的同步教学软件。因此,外研社将奇亚公司和王府井书店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上述型号的点读机,停止使用新标准英语学生系列教材内容制作同步教学软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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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所涉软件是未经外研社许可制作的,且未支付相关费用,故本网站相关软件构成侵犯外研社所涉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奇亚公司通过其涉案点读机的包装说明,指示产品用户登录其网站,并通过其网站链接至涉案侵权网站,使其涉案产品用户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涉案侵权软件。王府井书店作为涉案点读机的卖家,并未侵犯涉案版权。最终,法院责令奇亚公司停止侵犯本案涉及的英语(新标准)(初中起点)等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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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点读机是高度依赖教材的电子产品。如果教材不权威,不同步,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习。开发点读机的教材软件,需要购买版权,版权的购买已经成为目前点读机厂商遇到的最大问题。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了内容的合法化是点读机厂商规避法律风险的最佳途径,而点读机的使用者是儿童,一个负责任的企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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