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风靡数十年的经典桌游到pc版、网络版、手机版,垄断游戏经久不衰,引发了台湾大宇公司与上海盛大网络公司关于盛大垄断商标使用权的激烈纠纷。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持续数年的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盛大使用盛大的标志和盛大垄断的游戏名称不构成对大宇垄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游戏产业】法院认定盛大网络使用“盛大富翁”不构成侵权52pk新闻中心

垄断

大宇公司是一家在台湾注册的公司。早在2005年3月,大宇公司就在大陆注册了垄断文字标志。

2005年7月16日,由上海盛大网络公司旗下的盛曲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软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版权注册证书,其名称为盛大里奇。圣曲公司授权盛大网络公司运营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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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财主

【/s2/】盛大利用盛大富豪被判定不侵权台湾大宇败诉【/S2/】& gt;>。>。>。

2005年7月和2006年3月,大宇公司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和台湾板桥区法院所属民事公证员詹梦龙对盛大公司两个网站的网站、盛大公司在网上推广和引导游戏时使用盛大专卖游戏名称的页面、盛大公司的网站进行见证和公证。随后,大宇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盛大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其他损失4482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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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一审法院不支持大宇的主张,大宇拒绝受理上诉。

终局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宇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为商标垄断企业,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使用垄断人物来概括或说明游戏的目的、规则、特点、内容,则不应视为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大富翁作为一种通过在电脑上按骰子下棋来模拟做生意现实的游戏,已经广为人知。对于相关公众来说,大富翁与这类商业冒险游戏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因此,虽然垄断角色被大宇公司注册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商标,但它们仍然具有指代前述商业冒险游戏的含义。另外,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盛大的垄断游戏误认为大宇的垄断游戏,也不会混淆自己的服务来源。因此,盛大公司涉嫌侵权属于正当使用叙事服务对应的游戏品种,大宇公司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此含义。他做出了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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